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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演奏教学法基本思想

来源:幼教网 作者:@佚名 2017-10-12 17:51:32

说两句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幼儿音乐舞蹈教案《基础演奏教学法基本思想》,希望对幼儿学习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音乐、语言和运动之间的基本联系

  对于孩子而言,没有运动及发出声音并且有节奏的语言的基础演奏根本达不到任何效果。“一切发出声音的东西”最先指的是发出声音的身体,而且一切发出声音的东西都会震动起来。尽管这种震动可能是根本无法看到的,特别是乐器声,但另外一方面它却是可以感受得到的:我们会听到孩子们说“鼓在肚子里爬”,他们对乐声这种‘看不见的运动’具有较我们远为细腻的感应。音乐和运动之间最初的联系之一正是存在于这种看不见的震动之中。

  如果我将音乐、运动和语言之间的基本联系作为基础演奏的原则加以强调,那么“联系”并非意味着音乐、语言和运动行为总是具有同时性!例如,如果孩子们在玩手鼓时突然发现鼓的震动能够延长震动中的皮扎带发出的余音,而且从运动中可以发展出一种“鼓戏舞”,那么发现这种联系乃是最重要的事情。这就是说应当注意那些能够加深对于经历和体验音乐、运动以及语言的影响的相互作用。

  奥尔夫本人在几年代初期这样描述1945年以后的学校教育的新开端:“音乐与运动的统一……在孩子身上依旧自然地存在着,这一事实乃是我开始新的教育工作的关键。……如此一来,叫喊、短诗、语言以及唱歌就构成了起决定性作用的出发点,对于孩子们来说,也根本不可能是其它情况。运动、唱歌和游戏汇成一个统一的整体。”(1)

  在基础演奏的游戏中,音乐、语言和运动的统一、各种联系以及相互作用变得生动而透明。

  此时此地的儿童生活

  在做基础演奏游戏时,我只能以运动的“此时此地”性接受并鼓励孩子去感受他的存在于此时以及以这种方式存在。只有气氛宽松时,创造性的游戏因素才能得以产生;让我们不断重新尝试以孩子为例:他们现在愿意做游戏,却要等着我们提出建议!

  经常有人问我此项活动更深层次的意义何在,我本人也经常思考这个问题。共同演奏能够为孩子们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吗?对这个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并非易事。如果我们能够承认开始时只有下述唯—一个机会,我们便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即我们只能在同孩子们呆在一起的时间里以及我们同孩子们的直接接触中去看待这种意义。仔细观察就会知道,我们只有这点儿时间,只有接触的瞬间,所以我们必须利用这一瞬间:应当让这一瞬间成为一种经历!孩子们大多具有多种能力,他们无拘无束并且没有条条框框的束缚。小孩子会全神贯注于某种刺激性场景,完全认同某一观点,也能完全沉缅于对某种乐器的研究中。在特别幸运的情况下,孩子们会从这种通往音乐领域的“发现之旅”中获得小小的成果,这些成果来自于瞬间并且是为瞬间而创作的,它们并不会持久,并且通常是无法重复的。

  “看啊,我发现了一首歌!”,一个孩子喊道,他坐起来,等引起了所有人的注意时就开始极为认真地展示他所“发现”的声音。乌尔里克·容麦尔根据自己的经验,将类似瞬间也称之为一种“基础经历”(2),即人们没有制定什么大的计划却出人意料地从一种特殊的“临场紧张状态”中赋予某一思想以具体形式。我们真地细心到真正注意到并享受这些令人感到幸福的有意义的瞬间的地步了吗?

  一起做、模仿和自己做

  如果将我们想同其一起演奏的孩子分成较大的小组,通常会遇到各不相问的兴趣;但也会发现孩子们参加音乐活动的可能性也不尽一致。在同一游戏中,除了更多具有倡议性的一起做之外,也已经存在着远为有意识的模仿,有些孩子此时或许已经急不可耐地等着轮到自己,他们要在单独演奏自己的乐器时把自己创作的音列、节奏或者声音展示给大家听。

  我对“一起做”的理解是小孩子(3岁以上)对老师所做动作进行的几乎同时的模仿。孩子在4岁以后会慢慢具有“模仿”能力,它的含义是起初只是观察某一动作;然后才根据记忆对规定动作进行模仿。由于需要借助记忆;因此这种形式的模仿处于较高发展阶段;它使孩子能够从节奏-音乐-声音模型中建立起自己的保留节目,而这一保留节目反过来又构成“自己做”的基础。看待群体兴趣的发展时,应当将其同一起做的能力发展为自己做的能力紧密联系起来。弗里特纳这样引用了斯特恩的话:“群体游线开始于“共处”中,在第二阶段时发展为“相互”;在第三阶段则发展到“互为对手”。(3)考虑到我们这个游戏小组中3-6岁孩子的群体形式,出现了针对我们游戏场景的游戏规则和游戏创意,它们必须不断地重新深入研究孩子们显然各不相同的利益状况,因为发展是日新月异的,上个星期还被大家认可的规则或许这个礼拜就受到某些人的质疑!

  莉莉·弗里德曼从她的角度出发,将“模仿(一起做和模仿)描述为一个过渡阶段,通过这一阶段才能达到她称之为“互为对手的游戏”这一值得追求的目标,这也符合“互为对手”的社会阶段。“互为对手的游戏”和‘相互对立”应展示孩子的独立性以及做出决定、从自己已经获得的保留节目中筛选出某些东西并“针对”共同参与游戏者的游戏加以使用的白主性。我更倾向于将‘咱已徽’这一概念作为第三阶段,在这个阶段应听从莉莉·弗里德曼的呼吁,即“只有当一种教学法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模仿与一起做引向有意识的“互为对手的游戏”时以及不能将模仿作业同相应数量的创造性作业相比较时,才能将这种教学法称之为应予摒弃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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