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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幼升小:海淀区政策(2)

来源:家长帮北京站 作者:小也哈 2018-08-09 14:36:52

说两句

  非京籍: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应提交其父或其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应提交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等。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应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6.超龄儿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2)填写并提交《2018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等。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居住地址为海淀区的北京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限内。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2018年5月17日(含)之前。

  2.凡未办理北京市居住证而持有居住地址为海淀区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

  3.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上登记的居住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应提交规划国土委海淀分局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交区房管局登记的预售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2018年,我区继续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与2016年以来该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6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2.申请人在海淀区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市住建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提交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须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租住我区公租房的,提交申请人与其单位签署的《人才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多人合租房等的居住证明无效;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租住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的居住证明无效。

  2018年,我区继续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与2016年以来该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套住房(含同一农民个人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6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申请人子女获得我区入学资格后,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该申请人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学就读产生影响。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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