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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儿童无拘无束地表达交流

来源:来自网络 2009-07-29 19:01:41

说两句

  看了一篇题为《儿童嘴巴与五四精神》的文章,作者单中正在文中讲述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五岁的儿子从幼儿园回来说,下午老师用胶布封了他的嘴巴,作者初听没有在意,以为孩子在说瞎话,可过了一会儿孩子又间,用有毒的胶布封嘴会不会毒死人。作者很奇怪,觉得似乎有点问题,经仔细询问才知道果然是老师封他儿子嘴巴了。作者找其他小朋友了解,也证实了此事。为什么要封嘴?因为作者的儿子喜欢说话,他管不住自己的嘴巴,心里有什么想法就会说出来,而老师不能容忍他太强的表现欲和表达欲。虽然这只是一个剥夺儿童话语权的极端例子,但是在幼儿园的教学活动中,阻止儿童说话、发问,不给儿童充分的话语权,甚至剥夺儿童话语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阻碍儿童发展的做法,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反思。

  (一)儿童有法律赋予的话语权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一项保护儿童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生下来就是一个权利的主体,他们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等四大基本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包括在幼儿园的教学和活动中有交流、发表自己的想法和看法的权利,也即拥有话语权。儿童有参与权则包括对教学设计、活动安排以及教学活动过程的参与权,这种参与既包括行动的参与,也包括话语的参与,而且话语的参与占有重要地位。儿童拥有话语权是法律规定的,是任何入无权加以限制和剥夺的。而一些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为了能使活动“正常”开展,阻止儿童说话,不让儿童表达自己的想法,剥夺儿童的话语权,这是对儿童教育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不尊重。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儿童的成长,难道阻止儿童说话甚至剥夺儿童的话语权,完成所谓的教学任务,儿童就成长了,发展了?话语权是法律赋予儿童的权利,教师应该自觉遵守《儿童权利公约》,还儿童以话语权。

  (二)拥有话语权是儿童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

  用嘴巴说话,表达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这是人的内在需要,也是人的“天赋”权利。儿童刚来到这个陌生的世界,对他们来说一切都是新的。他们要认识世界,了解世界,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儿童除了自己的探索发现外,还必须借助“话语”这一工具发问、表达、交流,向父母、教师以及其他人频频发问,甚至提出一些“稀奇古怪”的问题。父母、教师和其他人的讲解或引导,会增进儿童对周围世界的认识和了解。同时,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他们会逐渐形成自己对事物的看法,并产生表达的欲望,正如前文讲到的单中正的儿子那样,他们管不住自己的嘴巴,心里有什么想法就会说出来,具有极强的表现欲和发表欲。况且儿童只有与教师、父母以及其他人相互交流,相互辩论,才能加深对世界的认识,满足自己的求知欲。所以,教师应该还儿童以话语权,让儿童自由发问,并给以正确的回答和引导;让儿童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看法,避免压制、阻止甚至剥夺儿童话语权现象的发生。同时,教师还应该为儿童的自由发问、表达和交流创造良好的条件,满足儿童的需要,促进儿童的发展。

  (三)不能以成人的标准来判断儿童的正误

  儿童是一个成长中的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人,他们有不同于成人的生活世界,不同于成人的生活方式和表达方式,有自己思考问题的方法,有自己对于世界的独特理解。正如卢梭所说:“儿童是有他特有的看法、想法和感情的,如果想用我们的看法、想法和感情去代替他们的看法、想法和感情,那简直是最愚蠢的事情。”如果不了解这些,就无法对儿童进行有效的教育,也无权对儿童进行教育。有些教师对儿童是一个未成熟的发展中的人的认识不充分。他们之所以阻止儿童表达自己的看法、想法,甚至剥夺儿童的话语权,就在于他们用成人的标准来判断儿童话语的正误,把儿童不符合自己标准的看法和想法看作是“无稽之谈”“胡扯”,却不知道这些看法和想法在儿童看来是理所当然的,是完全正确的。儿童以为自己的想法和看法正确而合理,并在为自己精彩的表达高兴时,却遭到教师的无端制止,这会使他们对自己的想法和看法产生怀疑,久而久之,教师即使还儿童以话语权,儿童也会自动放弃这种权利,保持沉默。儿童乐于表达的天性就这么被摧残丁,其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因此,教师必须走进儿童的世界,学会用儿童的眼光看世界,用儿童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这样就会对儿童的话语少一些挑剔,多一些“宽容”。

  (四)平等的话语权是构建平等对话的师幼关系的前提

  师生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育效果的好坏,因此,师生关系一直是教育专家和学者研究的重点。自赫尔巴特所处的时代到现代,对师生关系的认识走过了一个从“教师中心”到“儿童中心”,再到现代教育所倡导的平等对话的师生关系的过程。创建平等对话的师幼关系是时代的呼唤,是新时期教育的要求,也是我国实施新课程标准对教师的要求。所谓平等是指教师和儿童在教学活动中拥有平等的权利,即师幼双方都拥有思考的权利,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以及与他人展开争鸣的权利,师幼双方作为独立的个体,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所谓对话,不仅仅指教师和儿童通过语言进行争鸣,而且指师幼之间平等的心灵沟通与交流,它要求师幼彼此敞开心扉,随时接纳对方,显然这种对话是一种双向的对话,也是一种彼此的倾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构建平等对话的师幼关系,首先必须打破教师的话语“霸权”,并使儿童拥有话语权。

  只有拥有话语权,他们才能表达自己的想法和看法,才能实现与教师、他人之间话语的双向交流与沟通。其次要实现话语权的平等。只有实现话浯权的平等,儿童才能真正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并敢于与教师争鸣,教师会抛弃自己先知者的身份,认真倾听儿童的想法和看法,并敞开自己的心扉随时接纳儿童,最终实现师幼心灵的双向交流与沟通,确立平等对话的师幼关系。儿童有了话语权,并且有表达的需要和欲望,并不表明儿童的话语权就能充分实现。如果儿童生活在一种压抑、严肃和恐惧的氛围里,他会连表达的勇气都没有。不给儿童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行使话语权,儿童也无法充分实现其话语权。因此,必须为儿童实现话语权创造条件。

  首先,要营造良好的班级文化氛围。要为儿童营造一种属于他们自己的文化,并充分体现这种文化的精神。教师要坚信儿童拥有异常丰富的、与生俱来的天赋潜能,坚信他们拥有自己获得知识、处理事务和同伴关系的能力,让他们处在宽松、和谐、自由、充满童趣的文化氛围中。要让他们“自由地探索、尝试、犯错、被纠正,自由地选择在谁身上投注好奇心、智慧和情感;自由地欣赏由双手、视觉、听觉、形状、材质、声音、颜色带来的无穷乐趣,自由地意识到理智、想像、思想能构成事物之间的网络,并相信这个连续的网络能够移动和震撼世界。”在这种儿童的文化氛围里,教师和儿童很容易进入积极的对话状态,师生双方都能够自由地表达和交流,碰撞和争鸣,并彼此倾听对方的“声音”。这样,儿童的话语权才能充分体现。

  其次,教师要有意识地创造“话语”环境,让儿童有机会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如果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老是充满激情,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儿童连插话的机会都没有,又如何行使话语权呢?因此,教师无论在教学活动前、教学活动中,还是在教学活动结束后,都要创设“话语”环境,都要留出充足的时间,让儿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看法、感受和体验,并与自己交流和讨论。另外,教师可以专门组织儿童就某一事件或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在这种专门的讨论、交流环境中,儿童无拘无束地表达、交流、争论,其话语权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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