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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幼儿创设安全法制教育环境

来源:幼教网 2018-09-22 10:13:04

说两句

为幼儿创设安全法制教育环境

  幼儿园环境是指幼儿园内幼儿身心发展所必须具备的一切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总和,包括人和物的环境。幼儿园的大厅、走廊、活动室、户外活动、一切房间、空间的安排布置;教师、园长及一切经常与孩子接触的人员,他们的态度、行为、一日安排,成人与孩子,孩子与孩子之间的交往等等。幼儿园的物质环境创设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却是幼儿最多生活和接触的地方。

  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们教师再也不能凭以前的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

  为幼儿创设安全法制教育环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幼儿园全体教职工要学法、知法、懂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依法办事。

  (二)我们老师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法制。

  那么如何为幼儿创设安全法制教育环境?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两者相比,幼儿园是完全不能等同于幼儿监护人的特殊的民事主体。既然幼儿园不是幼儿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那么幼儿园就不能履行幼儿的法定监护职责。如需变更,要经人民法院或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那种认为随着幼儿入园其监护职责也随之转移的说法,于法无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具体措施如下:

  (一)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建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合法幼儿园设施、设备,为幼儿创设安全的环境。

  1、我园作为省示范园,环境优美、设备先进,幼儿的教室、电脑房、图书室等重要地点如出现危险或者不良分子,红外线报警器就会立即发出警报,5分钟内就会有警察赶到现场,与此同时,社区街道工作人员也会在第一时间赶到,一起排除危险。该报警体系的红外线报警器安置在校园主要区域,学校门卫和园长室安装手控报警按钮,还有部分学校还安装了电视监控系统。

  2、我园已实行幼儿接送安全管理系统。幼儿接送安全管理系统主要采用IC卡技术,按照信息一一对应的原则,将幼儿、接送人的信息统一采集,融入IC卡中,一人一卡,在接送幼儿时主动刷卡,将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送。

  (二)我们幼儿园教师应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法》来确立自己的行为规范及教育教学方法,确保每一句话每一个行为都是维护了幼儿的合法权益及人格尊严。

  (三)对幼儿实施安全教育。使幼儿在幼儿园日常生活中学习怎样注意安全,保护自己,避免受伤害。

  1、我园有专门的安全法制教育的园长。幼儿园的安全法制教育由“专业人士”传授,是从专业部门选出主管学校法制教育的副园长。

  2、在日常活动中我们老师会渗透一些安全方面的知识。如学习正确使用家庭设备或用品玩(玩具、餐具、刀剪等的使用,门窗开关等);防止中毒(远离清洁剂、杀虫剂、不乱吞药物等);不跑出教师要求活动的场所。火警发生的应急措施。

  在游戏场上,幼儿显得格外活跃,也特别容易受伤,我们教师需要辅导他们安全地进行游戏活动,如正确使用游戏设备(攀登架、滑梯、蹦蹦床等);遵守游戏规则;有需要时懂得向教师求助。

  3、我们幼儿园以年级组为单位,分别在走廊里布置了“交通安全”主题黑板报。各种交通路标和图示不仅让孩子了解到了一定的交通安全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他们幼小的心灵里埋下了安全法制的种子。

  4、我们老师和家长应共同合作,教育幼儿对可能性存在的危险提高警觉,学会保护自己,并且采取一切有利于幼儿安全活动的措施。任何放松和疏忽对幼儿的安全教育,都是对下一代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教育工作。教育时,要注意兼顾幼儿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与安全;强调正面教法;启发幼儿的主动性的积极性,着重实践;信息要清晰明确。采用正面的教法就是要尽量避免用禁止式的手法,同时要加强教育,让幼儿学会做某些事情,知道正确使用物品的方法。我们老师要指导家长用合适的办法来教育孩子,例如告诉幼儿"不玩火""不把手指插入电插座的孔内""不用绳索套在颈项上""不探身窗外""不拿滚烫的东西"等。禁止其实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很可能还来不良的效果:幼儿原来并没想到要做的事,经成年人一提起,反而刺激了他们的好奇心,想尝试一下,这就弄巧成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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