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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烟台市高新区小学幼升小招生管理办法

来源:家长帮论坛烟台站 作者:小小鱼儿家 2017-12-05 13:21:33

说两句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2017烟台市高新区小学幼升小招生管理办法,希望对烟台爸妈了解幼升小,帮助宝贝更好的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中小学2017年招生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招生计划

  小学招生班额45人

  1.实验小学一年级招生5个班,共225人

  2.第三实验小学一年级招生5个班,共225人

  招生范围

  实验小学:烟威高速公路以南,海澜路以西,纬五路以南的区域。

  第三实验小学:实验小学招生范围外的区域。

  招生条件

  (一)具有高新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学生)

  具有高新区户籍在区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可带户口簿、小学学籍证明、查体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实验中学报名。在高新区各小学已建立学籍就读的毕业生直接升入初中就读;

  具有烟台高新区户籍,年满6周岁的学龄儿童(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31日),均应登记入学。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带户口簿、查体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户籍所在地划片学校小学报名。

  (二)不具有高新区户籍的学龄儿童(学生),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持相关证明入学

  1.父母等第一法定监护人在高新区购买具有政府合法审批手续并由具有资质开发商开发的商品住宅,学龄儿童(学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且在高新区居住的学龄儿童(学生)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户口簿、查体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划定招生区域的学校报名。

  2.辖区边防驻守部队官兵子女。凭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查体证明、团级及以上政治处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划定招生区域的学校报名。

  3.父母双方有一方属于市、区两级引进的高级人才;父母双方有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高新区驻区高校、科研等单位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子女。凭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查体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到划定招生区域的学校报名。

  4.在高新区经商办企业,截止到招生当年6月30日,在高新区注资50万元以上成立公司并年缴税5万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凭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查体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缴税证明到单位划定招生区域的学校报名。

  5.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截止到招生当年6月30日,夫妻双方或一方在高新区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一年以上且保证每年连续缴纳劳动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居住证、查体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的最近一年的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到单位划定招生区域的学校报名。

  按照以上顺次招收入学,招生区域学校招生额满后,由区社会事务局统一调剂到尚有接受能力的学校。

  (三)残疾儿童

  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符合入学条件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相关帮助。

  招生管理

  (一)学籍注册

  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学校根据报名条件,对入学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资料汇总,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报区教学研究室审核合格后,学校发放入学通知书,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

  (二)转(入)学

  1.转出。转出学生需经区、校两级同意,由转入学校提供接收证明,并到区学籍管理员处备案。

  2.转入。符合我区招生入学条件的中小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前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报名,在学校有空余学位(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前提下初审材料,学籍管理员报材料到高新区教学研究室,经审核通过后,学校通知其入学,审核完成前,学校不得提前接收学生。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发布的新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三)实行“阳光招生”

  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实行区、校两级招生审核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办法、招生日程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办法等信息,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入学咨询、指导和服务。对违规并擅自招收不具备入学条件学生的学校,区社会事务局将不予办理有关学籍手续,并追究该校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各学校必须按照区社会事务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学龄儿童入学,禁止接收“择校生”、“借读生”、“外籍学生”,实行公办学校“零择校”。

  (五)规范收费行为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除收取必要的代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招生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4:00

  招生咨询电话:

  区教学研究室   6922272

  区实验小学     3941155

  区第三实验小学 3941596    1369784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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